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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科技厅《深入推进科技创业的十条意见》
    发布时间:2015-05-25 浏览:31092 发布人:管理员字体:

    省科技厅《深入推进科技创业的十条意见》全文   一、建设新型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加快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校园创业孵化器”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将其纳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并根据其服务绩效进行奖励,支持其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
      二、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开发平台。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搭建基础、公用的专业技术条件平台,为创业企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按其新购置的通用、基础性的仪器设备费用的30%给予后补贴,单个孵化器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降低初创企业创新创业成本。提高省级以上孵化器在孵企业研发检测费用补贴标准,成立不满3年的在孵企业,使用省科学仪器共享平台仪器设备发生的检测费用,补贴比例可达到50%。简化研发检测费用补贴申报程序,可由企业所在孵化器按照补贴管理规定统一申报。
      四、激励创投机构投资初创企业。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省级以上孵化器内的初创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的注册年限,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额的100%—300%出资,支持其新设创业投资基金。其中:对投资不满一年的初创企业的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的300%予以支持,不满2年的按照200%予以支持,不满3年的按照100%予以支持。
      五、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基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支持社会资本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市、州政府财政性资金参与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地方政府出资额的100%予以配套支持。
      六、支持在孵科技企业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融资发展。鼓励孵化器在孵企业到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展示,协调有关部门,享受减免免挂牌费和政策对接、资本对接、转板对接、融智对接等五类专项服务。
      七、健全创新资源服务科技创业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高校、院所及骨干龙头企业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常态联络机制。鼓励高校、院所和企业各类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向创业企业开放,低成本提供服务,并将其服务绩效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验收考核的指标体系,健全创业服务机制。引导申报或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建立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稳定的信息沟通渠道,加快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向创业一线聚集。
      八、提高省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规模。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内开展创新创业实践。从2015年起,省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预算增加50%,支持300项省级以上孵化器内的项目,重点资助互联网领域的创新创业。
      九、加大省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力度。调整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方向,从2016年起,省创新基金的50%专项用于支持省级以上孵化器内的初创期创新型企业。
      十、着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开发、应用创业移动服务客户端和微信订阅号等线上创业服务信息平台,集聚创新创业政策、整合创业服务资源,提供全程增值服务,促进创新创业便利化、快捷化、简单化。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健全创业辅导制度,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活动,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创业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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