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
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为推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鄂发〔2010〕4号)及《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决定》(武发〔2010〕4号)精神,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本意见所称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指在示范区内构建以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企业信用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管理与服务的体制与机制。
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在示范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上展开全面合作,成立示范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推动示范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科技、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质监、环保、统计、海关、物价、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示范区成立企业信用自律组织——企业信用促进会。示范区企业、信用中介机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有关协会商会组织及与示范区重点产业发展相关的单位等可自愿申请加入企业信用促进会。企业信用促进会接受示范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并根据示范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一)拟订企业信用促进会章程;
(二)组织开展企业信用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征集;
(四)推荐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推动信用评级结果运用;
(五)建立健全企业守信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推进其他相关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的管理。企业信用促进会可依托示范区电子政务平台,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定期更新,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向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机构等提供查询服务。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应当由企业、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单位自愿提供或授权提供,企业信用促进会征集、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前,应当与企业、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单位签署授权协议。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促进会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信息数据安全,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市直各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企业信用促进会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市直各部门获取、查询企业相关信息。
五、积极推进示范区企业信用评级工作。企业信用促进会组织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机构探索建立适合示范区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方式和方法,并按照国际通行的三等九级的信用等级分类法,将示范区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AA、AA、A、BBB、BB、B、CCC、CC、C,具体评级管理办法由示范区企业信用促进会组织会员单位共同制定。
六、对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实施动态管理。示范区企业信用促进会应当切实加强对示范区企业的信用评级跟踪监测,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评定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七、稳妥开展企业信用增级工作。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需要重点支持的企业,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名、示范区企业信用促进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信用等级评定,提升企业的信用等级,并向金融机构推荐。
八、积极推进企业信用评级结果的运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进行采购招投标、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定及相关评比表彰活动中,要积极采信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对于信用评级达到一定等级的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银行和担保机构支持企业通过抵押、质押、信用担保或纯信用方式进行融资。
九、建立示范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参与信用评级的企业及信用服务的担保机构和银行,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给予适当奖励和补偿;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不守信企业和单位依照企业信用促进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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